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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 進入自然保留區無許可 農委會最高罰15萬
法源編輯室 / 2006-01-0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昨(六)日發布新規定,明訂原住民因傳統祭典、研究機構團體從事學術研究、環境教育,得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農委會並表示,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將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民眾遵守規定。

為了加強自然地景保存與管理維護,農委會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9條第3項及第84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及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自即日起開始施行。參照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自然保留區須具有代表性生態體系、獨特地形及地質意義,以及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研究價值。

參照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第2條第1項及第3條第1項等規定,原住民族因為傳統祭典需要、研究機構及大專院校學術研究需要、相關團體環境教育需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特殊需要,得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應填具申請書,載明進入目的、期間、範圍、人數及從事行為種類、地點等事項,經管理及主管機關許可後,才能進入。

進入自然保留區的人員,依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除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改變或破壞區內原有自然狀態,不得攜入非區內原有動植物、採集標本、或在區內喧鬧或干擾野生物,也不得在植物、岩石及標示牌上另加文字圖形或色帶標示、或擅自進入指定地點以外區域,更不可丟棄廢棄物污染環境。

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第9條規定,進入區內的人員若違反前述規定,管理機關將立即取締,主管機關並將依規定處理及廢止其進入許可;違規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農委會林務局表示,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8條第3款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將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呼籲民眾遵守規定。

 
相 關 資 料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79,84,9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72-75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自然地景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草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自然地景保存獎勵辦法」草案
(80) 農林 字第 0135264A 號
文化資產保存新法啟動 文建會將全力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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