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巴黎大審法院就法國知名奢侈品製造商集團狀告知名拍賣網站作出判決,製造商集團旗下的多款香水品牌被該網站列為搜尋關鍵字,但依關鍵字搜尋所得的網址內容卻多是販賣仿冒品,因此判決該網站販賣假冒品牌之香水,判處拍賣網站須向此一製造商集團賠償八萬歐元即新臺幣三百七十六萬元,且未來若還有發生侵權情形每件須再支付一千歐元。
該拍賣網站在近年來可說是出盡風頭,對外號稱全球約有八千四百萬用戶,而透過該網站拍賣介面而達成的總銷售額每年都可達數百億美元,可以說是拍賣網站界裡的霸主。而這次一狀告上法院的對手也不是省油的燈,這個知名奢侈品製造商集團旗下包含各種時尚工業,香檳葡萄酒等酒類、數款知名時裝及皮革製品、香水及化妝品、高價珠寶及手錶等,堪稱可掌握整個時尚界。
也正因為如此,也難怪拍賣網站多以這家集團旗下的香水名稱作為號召,並將其列為蒐尋關鍵字,也才惹得商標原主出面控告,據了解,除了這個集團以外,以銀、鑽飾聞名的國外商業,以及知名保養品品牌也都已經對這家網站提出控告,認為拍賣網站上以他們自家商品名稱做宣傳,但實際販售多為仿冒,對精品的商譽和利益造成嚴重傷害。
在臺灣,依商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文字、圖形、記號、顏色均可為商標組成之要素,因此在這個拍賣網站與奢侈品製造商訴訟的例子上,這些香水品牌的名字很明顯已經屬於商標,而拍賣網站以其名販售仿冒品的行為,則觸犯了商標法第62條第2款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視為侵害商標權。
當然,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之對象得請求損害賠償,這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便可知這是侵權行為所應負之責任。而以商標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向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依侵權行為人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而請求,又商標權人其業務上之信譽,因受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行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現行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而今(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增訂的著作權法第90條之8已新增免責規定。
然而,著作權法是以文章、音樂、遊戲、程式等為保護對象,至於商標權受侵害的情形來說,目前還沒有免除拍賣網站業者責任的規定,導致只有商標法第82條販賣及陳列意圖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的罰則,卻仍無相關免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