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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 影印店供學生隨身碟盜印原文書 遭檢警查獲
法源編輯室 / 2009-09-25

台中檢警日前兵分六路到台中縣市大專院校周圍,同步搜索為學生影印有版權書籍的影印店,發現有業者為了規避查緝,涉嫌以電腦連線到影印機,讓學生自備「隨身碟」並採用「自助」影印方式大量複印書籍,昨(二十四)日已將業者移送法辦,檢察官呼籲業者及學生切勿觸法。

據了解,檢警這次發現不少大專生,一改過去整本書帶到影印店逐頁複印方式,改在網路論壇散布原文書、教科書的「電子檔」,學生下載存在隨身碟後,透過同學間彼此交換或帶到影印店,利用業者提供的電腦及影印機,快速複印原文書。而業者為了規避刑責,採用自助影印方式,交由學生自行操作電腦列印,好讓檢警人員查不到原文書等證物。不過,搜索人員還在電腦裡發現多筆曾列印過,已刪除到資源回收筒的檔案,而找出盜印原文書等跡證。

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9月4日智著字第09800076030號函解釋,影印業者為避免違反著作權法,可以採用「自助」影印方式,由顧客自行影印,同時標示通告文字,告訴顧客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影印他人的著作,或遇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應提醒消費者注意有無侵害著作權問題,必要時並要求出具著作權授權證明或簽署未侵害著作權等文書,以確保自身營業安全。

此外,為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年8月28日智著字第09816002510號函意旨,各大專校院學生,影印國內、外書籍,應符合著作權法第48條各款等合理使用規定。如整本或大部分影印,或化整為零影印,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係屬侵害同法第22條第1項重製權的行為,各大專校院應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勿非法影印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而被移送法辦。

 
相 關 資 料
98 年 刑智上更(一) 字第 6 號
智著 字第 09800058140 號
智著 字第 09800076030 號
為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各大專校院應積極輔導、提醒學生勿非法影印書籍、教材
學生可「合法」影印 南市影印公會推付費制
著作權法第 3,22,48 條
98 年 民著上易 字第 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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