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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 送紅包賄賂公務員構成行賄罪 法務部擬修法
法源編輯室 / 2009-09-25

行政院昨(二十四)日審查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並盼列為優先審議法案,草案重點在於調低向公務員行賄之刑責,並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若條文通過,今後民眾賄賂公務員,希望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給予方便,就算公務員並未違背職務,依然構成犯罪。

根據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而多有學者專家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度偏高,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將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罰金。

並將增訂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因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明確指出行賄公務員之人,須公務員為了收賄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方有刑責。而這次將要增訂的條文中,所謂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是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該做或可做的行為。

也就是說,在修法通過後,送紅包給公務員,並希望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不違法地給予自己方便,這樣的行為也成立犯罪,送紅包的民眾,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法務部也對這次修正加以說明,並表示民眾不必擔心修正條文將會陷民於不義,因為新條文的犯罪要件,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才會構成。假設公務員濫用職權,對民眾強行索賄,被害人害怕公務員的權勢而同意或交付賄賂,因為被害人沒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會構成行賄罪,因此民眾不需要太擔心。

 
相 關 資 料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2,66,126 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 2,11-15,17 條
98 年 台上 字第 2972 號
96 年 訴 字第 9 號
工程企 字第 09700056250 號
(92)院台廳刑一 字第 13812 號
立委雙重國籍案遭起訴 涉偽造文書詐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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