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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 父母勒索受虐兒扶養 法務部擬修法免除義務
法源編輯室 / 2009-10-29

針對受虐子女成年後反被失職父母要求盡扶養義務的奇特社會現象,法務部目前已經完成草案並呈報行政院,以後曾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未者受扶養教育的子女,成年後可免除或者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最快將在下周的行政院院會中,討論扶養義務及遺棄罪的詳細修正方向。

不少民間社團、基金會發現,有許多受到棄養、家暴甚至亂倫的小孩,在成年後反遭當初對自己施暴的父母索款要求盡扶養義務,甚至還有些父母更是威脅子女將以刑法第295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提出控告,藉以換取金錢。根據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之義務,且參照民法第1117條第2項規定,此一扶養義務並不如其他受扶養權力者般,若有謀生能力即可免除,直系尊親屬即使仍有謀生能力,仍可對卑親屬請求盡扶養義務。

目前關於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規定,僅有民法第1118條本文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同條但書則是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若不盡義務則有構成刑法第295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將被處以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加重二分之一。因此,法務部表示,會就相關規定做出修正,納入減輕或免除子女對不肖父母扶養義務條款,若是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棄養、家暴或者性侵,成年後應負扶養義務時即可適用。

 
相 關 資 料
民法第 1114-1118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295 條
90 年 訴 字第 258 號
95 年 訴 字第 757 號
台內戶 字第 0970152850 號
局授住 字第 0920309081 號
百善孝為先 防不孝條款奏效 父撤回對子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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