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美國加州一名婦女飼養的大型犬多年前咬死一名鄰居。日前這名婦女以謀殺罪被判處終身監禁、十五年以後才可能假釋。這是加州歷史上第一次因為狗咬人,主人被判謀殺罪的案例。
這名加州婦女,家中養了一對猛犬,某日這名婦女牽狗散步回家時,其中一隻狗突然失控,衝上去狂咬一名正要回家的女鄰居,將被害人活活咬死。該名婦女被指控在案發時沒有試圖幫助被害人、沒有阻止狗進行攻擊、也未試圖求助他人,並且在審訊過程中多次撒謊、毫無悔意,法院認定其惡性重大,因此判處該名婦女終身監禁。
我國亦有相類似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為,依照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所謂適當防護措施,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若飼主竟疏未將該犬以鍊繩牽引致行人受犬攻擊受傷,飼主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能預見,但確信其不發生者,可成立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
惟本案情形,雖該犬發狂失控非該名婦女所能控制,惟犬發狂後攻擊路人,依照我國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婦女因自己的過失行為,致有發生路人死亡結果之危險,該名婦女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若該名婦女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又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婦人若預見路人死亡之結果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綜合上述,婦女因犬發狂衝咬路人卻仍冷眼旁觀,似可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罪之不作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