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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 免煩腦!吃素擔心破功 衛署:素食標示上路
法源編輯室 / 2009-07-08

行政院衛生署為了讓國內素食朋友,選購素食食品時更容易辨識,自今(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即宣稱為素食的包裝食品,均須依公告新規定,在產品外包裝上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及「植物五辛素」等五種字樣。

衛生署指出,自實施後,全國各衛生局立即前往轄內各素食製造業者進行稽查,截至本(七)月六日止,計稽查一百零家製造商及二百二十四個通路商,僅有雲林縣一家食品廠的巧克力麵包及蘋果麵包,在七月一日製造生產,但標示「素食可」不符規定外,其餘三百二十七廠家均符合規定。雲林縣衛生局已輔導廠商,依行政院衛生署97年7月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2575號公告的「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標示,廠商已立即印製貼紙,待貼紙印妥將立即貼上。

衛生署強調,素食業者應遵守該項新規定,以免遭開單告發處罰。若業者宣稱為素食產品,結果卻被檢驗出含有動物性成分,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食品不得為不實之標示的行為,將會被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因製程品管不當而有攙葷的結果,則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規定,如限期改善不改善者,將會被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製造業者應確實落實衛生良好作業規範(GHP),並做好產品標示,以免挨罰。

 
相 關 資 料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7-20 條
98 年 簡 字第 9 號
97 年 訴 字第 731 號
府訴 字第 09770188700 號
府訴 字第 09770176800 號
衛署食 字第 09704025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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