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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 首例!日本法院判決 P2P 軟體開發者 有罪
法源編輯室 / 2006-12-14

曾任日本東京大學研究所助教的金子勇是點對點交換檔案軟體 Winny的開發人,京都地方法院今天以幫助他人違反著作權法的罪名判決他有罪,金子勇被求刑一年且須罰一百五十萬日圓。據了解,Winny 由於被駭客夾帶病毒到處散播,還曾經造成日本警視廳與自衛隊的機密資料外洩風波。這是日本首樁因開發軟體觸犯刑責的官司,因此備受注目。

被告金子勇是在二○○二年五月起將自行開發的 Winny 軟體在網路上公開,不久,該軟體即成為日本最受歡迎的點對點檔案分享程式。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日本警方逮捕了愛媛縣十九歲無業男性A與四十一歲男性 B。本案A將多款電玩軟體、B 將數部電影著作置於個人電腦硬碟,並利用 Winny 將該些檔案提供不特定人下載,因此兩人皆被警方依侵害著作權人公眾送信權之罪名加以逮捕並移送檢察機關起訴。

就A之部分,負責偵辦本案之檢察官在起訴狀中表示,基於被告 A之違法傳輸行為,造成權利人在經濟上之損失高達十三億八千萬日圓,具有相當犯罪惡性,因此求處A 八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A之辯護律師則主張 A並無犯罪意識,加上僅為初犯,要求法院能宣告緩刑。在二○○四年三月五日之判決中,被告 A被處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就B之部分,京都地方裁判所於同年十一月三十日亦宣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京都府警察於二○○四年五月十日依侵害著作權之幫助犯罪名,逮捕了 Winny之開發者金子勇。京都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金子勇開發Winny之行為,對於二○○三年十一月所逮捕利用Winny侵害著作權人公眾送信權之犯罪行為,構成刑法上之「幫助」,於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正式依違反著作權法之幫助犯罪名起訴。之後,京都地方裁判所在同年六月一日決定讓金子勇以五百萬日圓交保。

本案之第一次公開審理為二○○四年九月一日,被告金子勇否認有罪,檢察官與辯護律師展開激烈言詞辯論。依據日本判例之規定,若幫助者對於"自己的行為將使正犯之犯罪行為施行更容易"一事有認知的話,則即使幫助者不知道正犯之具體犯罪時間與其他犯罪事實,仍然可成立幫助犯。基於上述判例,檢察官舉出數點事實欲證明金子勇係基於增長侵害著作權行為之意圖而開發 Winny。辯方律師則主張,目前法律上並無處罰 P2P軟體之開發與提供行為之明文規定,檢察官在無明確違法根據之情況下,提出幫助犯之模糊且曖昧的構成要件,根本地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日本京都法院昨(十三)日開庭審理此案,法官冰室真所做出的判決文指出,雖不認為被告金子勇有積極的企圖要使 Winny造成網路上充斥違反著作權法,但被告在開發 Winny時已知道會侵害到著作權,卻仍在網頁上公開給不特定的多數人,這等於是幫助他人違反著作權法。判決文也指出,被告明知 Winny會在社會上產生弊害,但還是公開,這是被告獨善其身、不負責的行為,因此判被告有罪。被告金子勇對於自己被判有罪感到遺憾,對外表示還要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他說,這項判決將導致有益的技術開發被迫停頓。

日本媒體報導,這是日本第一起有關軟體開發者涉及刑責的官司,日本方面也參考曾在台灣發生的類似案例判決:「ez Peer」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06月30日92年訴字第728號刑事判決以及「Kuro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09月09日92年訴字第2146號刑事判決。從台灣的兩起判決可歸納出幾點:首先,P2P 平台技術有其中立性,使用該技術並不違法;此外,個人透過 P2P 軟體所進行的檔案傳輸行為若逾合理使用範圍仍屬侵權;至於 P2P 軟體提供者侵權認定與否,將以其是否知悉其上使用者之非法使用情事做為判定標準,若不知情,則侵權責任屬使用者個人應負之責任,若遭判定為知情者,則亦應負侵權責任。

 
相 關 資 料
著作權法第 22,87,91,94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31 條
92 年 訴 字第 728 號
92 年 訴 字第 2146 號
電子郵件 字第 940223 號
電子郵件 字第 930805 號
網際網路點對點 (Peer to Peer) 傳輸檔案與著作權侵害之研究─以音樂著作網路下載行為為例
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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