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別查詢 法規查詢 司法判解查詢 裁判書查詢 法學論著查詢 英譯法規查詢
法源法律網首頁 網站導覽 設為首頁
電子報訂閱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帳號
密碼

忘記密碼
法 律 新 聞
法 規 新 訊
判 解 新 訊
函 釋 新 訊
法 規 草 案
法 律 論 著
徵才求職•免費刊登
訴 訟 常 識
契 約 範 本
研 討 訊 息
法 律 進 修
相 關 網 站
 
訂閱說明
 
● PDF檔案說明
● 軟體下載安裝
造字檔說明
司法院部分裁判書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
 
評論數 0 篇
動物 「流浪狗」咬傷他人 長期餵養者也要負責
法源編輯室 / 2009-03-06

媒體報導,台北縣三重市某飲料店王姓老闆,長期餵養一條黑色流浪狗,流浪狗經常出入店裡,去(九十七)年這條狗咬傷顧客之子,雖然王某稱狗不是她的,但法官認定王某為飼主,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三十天、得易科罰金。

據了解,王某為一家飲料店負責人,某日余姓婦人帶著就讀國小的兒子到店裡買飲料,一條黑狗撲向小孩,撲倒後還以前爪抓傷小孩臉頰,余婦趕緊將小孩送醫後報警。王某接受偵訊時聲稱,黑狗是經常在附近出沒的流浪狗,與其無關。

但是余姓婦人證稱,其在案發當時及案發後,只要走過店門口,就會看到這條黑狗自由進出店裡;另一名羅姓證人也指出,自從這家店開幕後,店家都會提供黑狗食物跟水,冬天還會拿棉被鋪在地上讓這條狗睡覺。

法界人士指出,根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6款規定,飼主的定義是指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如果長期、定點的餵養無主動物,也算是實際管領,會被認定為飼主。同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參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77號刑事判決意旨,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動物飼主,依上開規定,即負有注意防止所飼養動物無故咬傷他人之客觀注意義務。飼主若怠於防免結果發生之注意義務,依規定應注意,能注意,而竟疏未注意,其行為自具有過失性。

 
相 關 資 料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284 條
動物保護法第 3,5,7,20 條
96 年 簡上 字第 477 號
府訴 字第 09770184600 號
(90)農牧 字第 900040362 號
(90)法律 字第 017022 號
(89)農牧 字第 890040348 號
惡犬咬死人飼主旁觀 美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評論數 0 篇
 
使用規範策略聯盟徵稿簡則關於法源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 號 6 樓 
E - mail : lawbank@lawbank.com.tw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 未經正式書面授權 禁止重製轉載節錄 敬請詳閱 使用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