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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 三振!網路侵權被抓 3 次就停權 立院初審
法源編輯室 / 2009-04-09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八)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為調和著作權人權益及網路產業發展,將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責任避風港制度」,並同時增訂「三振條款」,對侵權達三次的使用者,ISP業者「應」終止其全部或部分服務。

依據修正的草案內容,將現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規定,增訂第十九款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在同法第90條之3後增訂了第九十條之四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得適用第六章之一民事免責事由的共通要件,其中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此即「三振條款」。

此次修法最受矚目的「責任避風港制度」,即於草案增訂第九十條之五至第九十條之八規定,各類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對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的行為,如確實遵守相關要求程序,將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此修法參考了國外「通知/取下」的機制。

此外,增訂第九十條之九規定,關於網路服務提供業者執行回復措施時,應該遵守的事項,也就是所謂的回復通知機制;增訂第九十條之十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依規定移除涉嫌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的相關資訊,對使用者免責的規定;增訂條文第九十條之十一,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而導致他人受損害,應就所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增訂九十條之十二規定,授權主管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相關執行細節的法源依據。

 
相 關 資 料
著作權法第 1,3,90.3 條
95 年 上易 字第 625 號
83 年 訴 字第 18 號
智著 字第 098000216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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