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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 廢唯一死刑!偽造國幣可判無期 立院初審
法源編輯室 / 2006-12-13

立法院司法、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十三)日初審通過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修正草案,廢除唯一死刑,改採相對死刑。對於偽造或變造國幣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法官可選擇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

根據現行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若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死刑。

為配合政府逐步廢除死刑政策,立委提案修正該條規定,從「唯一死刑」改為「相對死刑」,增列得處「無期徒刑」。提案立委表示,考量現在刑法思潮,應適度壓縮死刑適用,讓法官於審判時,可基於不同犯罪情節選擇不同的裁量權,也保障人權。

另,司法委員會聯席會議也初審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27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未來軍人敵前抗令或嚴重假傳軍令者,也從現行的唯一死刑,改採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相對死刑。法務部與國防部則皆表示尊重。

 
相 關 資 料
軍事審判法第 230-233 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 27,66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3,334 條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1,3 條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 5 條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3 條
海盜罪修正案通過 法部:邁向逐步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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