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公告文號:農護字第 1150072697A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106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三點修正草案總說
明
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公告生效,迄今未修正。鑑於市場環境
變遷及金融機構商業考量,國內銀行對於微型業者預收款信託業務之承作意願及
審核條件趨嚴,為解決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障之困難,爰擬具「犬、貓美容服
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三點修正草案,參考「美
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規定,新增犬、貓寵
物美容企業經營者履約保障方式三種,分別為金融機構履約保證、金融機構或電
子支付機構價金保管及同業相互連帶保證,併同原二種方式,提供企業經營者衡
酌自身營運狀況擇一辦理。
13 十三、企業經營者履約保障企業經營者應就預收犬、貓美容服務費用百分
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契約期限一個月以內或按月收費或
預收費用累計未消費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不提供之。
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障應就下列方式之ㄧ為之,履約保障內容並
應載於契約明顯處:
□(一)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履約保障應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開立信
託專戶管理,企業經營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
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次或月)自專戶領取。企業經營者
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或廢止設立登記、假扣押或
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企業經營者同意
其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
□(二)由○金融機構向消費者保證於企業經營者未能依本契約履行義務
時,代為履行企業經營者應依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尚未使用之
本服務金額。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三)經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價金保管服務,先時存入○
金融機構開立之價金保管專戶或○電子支付機構於○金融機構開
立之專用存款帳戶,並專款專用。保管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四)企業經營者已與○企業經營者等相互連帶保證,企業經營者未能
依本契約履行義務時,消費者或其受讓人得依本契約所載之規定
,向上列○企業經營者要求提供等值之服務(不包括原服務之贈
品或贈送服務)。上列○企業經營者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別待遇
,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連帶保證契約期限不得少於契
約期限)。
□(五)企業經營者已加入由______(單位名稱)辦理之犬、貓美容服務
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會員編號____),如企業經營者因財務問題
或其他原因致其美容服務無法提供,消費者得於地方主管機關認
定其無法提供美容服務時起六個月內向加入本協定之其他性質相
近之企業經營者(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原則)換取等值之服務
(不包括原服務之贈品或贈送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期限不得
少於契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