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部保 字第 115126042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150 期
相關法條:國民年金法 第 18-1、29、30 條(109.06.03)
要 旨:核釋國民年金法第 18-1 條第 1 項、第 29 條、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
,老年年金係以年滿 65 歲為請領要件,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即具受領給
付之權利,保險人應不待民眾提出申請,主動就符合請領資格者逕依同法
第 30 條計給標準規定,將給付款項匯至民眾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全文內容:一、核釋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五項
規定,老年年金係以「年齡」(年滿六十五歲)為請領要件,自「符
合條件之當月」起即具受領給付之權利,保險人應不待民眾提出申請
,主動就「符合請領資格者」逕依國民年金法第三十條計給標準規定
,將給付款項匯至民眾事前提供或事後補具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俾
落實國民年金保障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之立法意旨。
二、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十九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