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醫療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22134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陳培瑜
連 署 人:張雅琳
陳秀寳
林俊憲
沈伯洋
吳沛憶
黃 捷
吳思瑤
羅美玲
郭昱晴
蔡易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許智傑
王義川
案 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 16 人,鑒於近期醫療機構內不良人士裝設針孔攝影設
備竊錄病人隱私影像之事件頻傳,相關醫療隱私保護機制應予以加強。另
,近年來醫療機構亦時常發生民眾對醫事人員之恐嚇、辱罵、威脅、肢體
攻擊,嚴重影響醫療現場安全與照護品質,亦應建立暴力防制機制、加重
刑責、強化對施暴者之處罰與通報制度。綜上所述,爰擬具「醫療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
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所屬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
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
及最終結果。
第 72 條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醫療機構內醫療隱私維護準則。
前項第二款準則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機構隱私維護應具備之環境及軟、硬體設施、設備。
二、人員執行隱私維護應注意事項及教育訓練。
三、公共空間監視錄影之規範。
四、診療過程錄音、錄影之規範。
五、前二款錄音、錄影資料之管理規範。
六、其他有關醫療隱私維護之應遵循事項。
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
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其他醫事機構進用、運用之人員以強
暴、脅迫、恐嚇、辱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事、醫療、救護
或其他相關業務或有妨礙之虞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二項情形者,醫事機構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 107 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
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
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
,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