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醫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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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陳培瑜等 16 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6-07-09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醫療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22134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陳培瑜
連 署 人:張雅琳
          陳秀寳
          林俊憲
          沈伯洋
          吳沛憶
          黃 捷
          吳思瑤
          羅美玲
          郭昱晴
          蔡易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美惠
          許智傑
          王義川
案    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 16 人,鑒於近期醫療機構內不良人士裝設針孔攝影設
          備竊錄病人隱私影像之事件頻傳,相關醫療隱私保護機制應予以加強。另
          ,近年來醫療機構亦時常發生民眾對醫事人員之恐嚇、辱罵、威脅、肢體
          攻擊,嚴重影響醫療現場安全與照護品質,亦應建立暴力防制機制、加重
          刑責、強化對施暴者之處罰與通報制度。綜上所述,爰擬具「醫療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
           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所屬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接到通報,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
           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處置,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
           及最終結果。

第 72 條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醫療機構內醫療隱私維護準則。
           前項第二款準則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機構隱私維護應具備之環境及軟、硬體設施、設備。
           二、人員執行隱私維護應注意事項及教育訓練。
           三、公共空間監視錄影之規範。
           四、診療過程錄音、錄影之規範。
           五、前二款錄音、錄影資料之管理規範。
           六、其他有關醫療隱私維護之應遵循事項。

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
           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其他醫事機構進用、運用之人員以強
           暴、脅迫、恐嚇、辱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事、醫療、救護
           或其他相關業務或有妨礙之虞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二項情形者,醫事機構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 107 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
           四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
           或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
           零五條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
           ,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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