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昨(二十五)日表示,
國籍法第9條本文歸化前應先放棄原有國籍,易造成國際人球,應先歸化再放棄原籍;另外,歸化要件中的品行端正可改為較明確的無犯罪紀錄且微罪不罰,至於明確法律定義,可再討論,將會在二週內向行政院報告修法意見。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日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提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質詢表示,參照現行國籍法第3條第1項歸化要件,包括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但品行端正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此,內政部長表示,歸化要件中的品行端正可改為較明確的無犯罪紀錄且微罪不罰,至於微罪定義是否包括緩起訴、易科罰金等,可以再討論,避免無明確法律定義,而造成基層公務員及民眾困擾。
同時,有其他立委質詢時也指出,曾經有位醫生在臺灣行醫,為了單獨執業,放棄原籍申請歸化,但由於曾因健保官司被處罰,致無法獲得中華民國國籍,成為國際人球。對於國籍法第9條本文放棄原有國籍規定,內政部長也表示,希望規定改為拿到中華民國國籍,再放棄原籍,避免中華民國國籍沒拿到,卻已經放棄原籍,成為國際人球。另參照同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此外,有關依國籍法第9條但書規定許可歸化者,如何踐行補送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之追蹤、查核等程序或措施,參照法務部99年1月19日法律字第0980053092號函,國籍歸化事件得否以附款作為追蹤、查核手段,應視該條但書規定,是否為立法者基於國籍歸化的特殊性,所為相應特別設計。至於除採取附款方式外,因國籍法規對此類情形並無相關廢止或撤銷規定,似僅得依個案事實,審酌是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各款規定,而廢止授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