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老人福利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22130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張智倫
許宇甄
洪孟楷
葉元之
羅明才
王鴻薇
廖先翔
林德福
呂玉玲
謝龍介
羅廷瑋
張嘉郡
連 署 人:黃 仁
楊瓊瓔
馬文君
葛如鈞
徐欣瑩
吳宗憲
羅智強
王育敏
翁曉玲
魯明哲
徐巧芯
顏寬恒
蘇清泉
林倩綺
案 由:本院委員張智倫、許宇甄、洪孟楷、葉元之、羅明才、王鴻薇、廖先翔、
林德福、呂玉玲、謝龍介、羅廷瑋、張嘉郡等 26 人,鑒於各地方政府為
落實老人福利政策,已推動敬老卡、敬老愛心卡及社會福利票證制度,部
分並開放折抵門診掛號費。惟現行措施多限於地方醫療機構,中央公立醫
療機構之適用範圍及跨機關核銷機制尚未明確,致福利使用顯為不一致。
為整合中央與地方公立醫療體系,提升老人就醫可近與便利性,明定老人
持敬老卡等票證得折抵掛號費,並由地方政府與醫療機構辦理核銷,爰擬
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25-1 條 老人持地方政府核發之敬老卡、敬老愛心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
福利票證,至中央或地方公立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時,得依地方政府規定之
額度折抵掛號費。
前項折抵費用,由核發敬老卡之地方政府依實際使用情形與醫療機構辦理
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