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說明,考量縣(市)政府管理社會住宅的行政量能不足,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4第1項增列國家得為樓地板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的受贈對象,供中央住宅主管機關作社會住宅使用,並考量不動產登記主體,明定上開所有權登記為國有或縣(市)有。
內政部指出,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容積獎勵的捐贈方式興辦社會住宅,為鼓勵私人捐贈可供作社會住宅使用的樓地板面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4第2項將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的容積獎勵倍數予以提高,但仍以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倍為上限。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為充足婚育家庭使用之社會住宅量能,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4第3項增訂私人捐贈樓地板面積優先提供新婚二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婚育家庭使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