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自助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公告文號:經商字第 1156800060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32 卷 24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自助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
為使自助洗衣業者訂定公平合理之交易契約,誠實信用對待消費者,並明確規範無人
化經營型態下之權利義務,以避免使用安全、預收費管理及資訊揭露相關爭議,維護
消費者利用自助洗衣服務之權益,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擬具「自
助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共計十五點,其中應記載事項計十
一點,不得記載事項計四點,其要點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一)營業場所使用規範之揭示義務,包括營業時間、聯絡方式及禁止行為等事項。
(草案第一點)
(二)機器設備之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草案第二點)
(三)消費者之通知義務,如設備故障、環境危險或不法侵害時之通報責任。(草案
第三點)
(四)使用後檢查及協尋遺失物義務。(草案第四點)
(五)損害賠償責任之歸屬。(草案第五點)
(六)會員制度之收費限制與權利告知義務。(草案第六點)
(七)預收費之收據開立與履約保證機制。(草案第七點)
(八)預付契約之終止及退費方式。(草案第八點)
(九)洗劑標示之遵循事項。(草案第九點)
(十)營業場所之資訊揭露。(草案第十點)
(十一)發生消費爭議之準據法。(草案第十一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禁止業者免除或限制因機器設備故障所致毀損之賠償責任。(草案第一點)
(二)禁止約定廣告、傳單或其他宣傳品僅供參考免除業者對宣稱內容之責任。(草
案第二點)
(三)禁止約定排除消費關係發生地之管轄規定。(草案第三點)
(四)禁止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草案第四點)
簽約注意事項
本事項適用於提供自助洗衣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所訂定之定型化
契約。
本事項所稱自助洗衣,指企業經營者於營業場所設置自動洗衣、烘衣或相
關機器設備,提供消費者自行操作使用之服務,不論其收費方式為單次使
用收費或預儲金扣抵、有無採行會員制,均屬之。
本事項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壹、應記載事項
一、營業場所之使用規範
企業經營者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張貼使用規範,使用規範應記載下
列事項:
(一)自助洗衣之經營型態、營業時間、企業經營者之聯絡方式(含現場
緊急聯絡人或線上服務管道)。
(二)營業場所內不得從事吸菸、飲酒、吸毒、棄置垃圾、喧嘩、集會或
其他足以影響其他消費者或第三人之行為。
(三)不得阻礙營業場所之通行出入。
二、機器設備之使用說明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機器設備之使用說明。使用說明應記載機器設備之
操作方式及消費者使用機器設備時,應注意之事項。
三、消費者之通知義務
消費者於營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依使用規範之聯絡方式
通知企業經營者:
(一)機器設備故障(包括無法啟動、運作中斷或其他異常狀況等)。
(二)環境具危險或有致生損害於他人之虞。
(三)消費者遭受他人不法侵害。
四、營業場所之管理
消費者使用機器設備後,應檢查機器設備內是否遺留衣物。其離開營
業場所前,應確認是否遺留個人物品。
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於營業場所遺留之物品,應提供消費者尋回物品
所必要之協助。
五、損害賠償責任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機器設備及相關設施之安全與功能正常,如因可歸
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致生消費者應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使用規範
及使用說明正確使用機器設備,若因違反使用規範、使用說明或其他
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生損害於企業經營者時,消費者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六、收取會員費及會員權利之告知
企業經營者如收取入會費者,其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百元,並應開立
收據及明確告知消費者其權利及退費規定。
七、預收自助洗衣費之退費規定及其履約保證機制
企業經營者如預收自助洗衣費者,應開立收據予消費者,並明確告知
消費者預收款項之退費規定及餘額計算方式。
企業經營者預收個別消費者之自助洗衣費用總額逾新臺幣二千元以上
者,其超過部分應就下列方式擇一提供履約保證,履約保證內容,應
載於前項預收洗衣費收據券面:
(一)預收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
中華民國○年○月○日(預收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期
間至少一年)。
(二)預收之金額,已存入企業經營者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服務義務使
用。
(三)預收之金額,已與○企業經營者(同業同級,市占率至少百分之五
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收據未使用餘額依原契約內容向上列
企業經營者送洗等值之衣物。上列企業經營者不得為任何異議或差
別待遇,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四)預收之金額,已加入由○洗衣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洗衣預收金額
聯合連帶保證協定,持本收據未使用餘額依原契約內容向參與保證
之企業經營者使用自助洗衣服務。
(五)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之履約保證機制(應記載該履約保障機制內容,
及主管機關許可字號)。
八、預付自助洗衣費契約之終止
消費者得隨時終止預付自助洗衣費契約,企業經營者應依實際收受之
預付款項,排除贈送額度後扣除消費者已使用之部分,計算餘額並無
息返還予消費者。
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終止預付自助洗衣費契約,企業經營者得收
取手續費,其費用不得逾返還金額百分之三。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
事由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
用。
九、洗劑標示之遵循事項
企業經營者於營業場所販售之洗劑,應依商品標示法之規定標示,不
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十、營業場所之資訊揭露
企業經營者應揭露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揭露營業場所內已設置錄影監視設備,並於營業時間全
程錄影之告知聲明,及調閱錄影存檔之規定。
前項錄影監視設備錄存之影音,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準據法
雙方就契約有關之爭議,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因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衣物如有毀損,企業經營者概不負責,或免除、限制因可歸
責於機器設備所致損害之責任。
二、不得約定廣告、傳單或其他宣傳品僅供參考,使企業經營者免除或限
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
三、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四、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