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 -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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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李彥秀等 16 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6-07-09 [ 評論數 0 篇]
法規名稱:行政程序法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22126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11 屆第 5  會期第 15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李彥秀
連 署 人:蘇清泉
          盧縣一
          林德福
          羅廷瑋
          傅崐萁
          魯明哲
          廖先翔
          洪孟楷
          翁曉玲
          葛如鈞
          陳永康
          陳菁徽
          賴士葆
          許宇甄
          張智倫
案    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 16 人,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已發生形式存續力之違法
          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而現行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十七條所稱「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文字,僅為行政處分具
          形式存續力之例示,卻易使人誤解為行政機關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須
          待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始得為之;又該條中上級機關職權撤銷之要件、違
          法行政處分撤銷與否之裁量基準及信賴保護門檻等規定,於適用上亦有未
          盡周延之處,爰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依
          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
           上級機關除依法規明文規定得為前項之撤銷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
           得為之:
           一、原處分機關未依上級機關之指示撤銷原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不及時撤銷,顯然違背公益。
           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
           政處分,其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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