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 -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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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 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源編輯室/ 2021-12-03 [ 評論數 0 篇]
財政部國稅局今(三)日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供自用之智慧機械,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導入第五代通訊系統之軟、硬體及技術等支出,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國稅局指出,按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得選擇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國稅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同一課稅年度如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受百分之五十限制。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投資抵減,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按同法條第5項規定,提出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等證明文件,且同一年度申請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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