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表示,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捐,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審酌個案情形,從寬認定。
財政部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個人因所服務企業受疫情影響減班或接受隔離治療、隔離或檢疫;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致無法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延期最長一年,分期最長可達三年。相關延期繳納期限或分期繳納期數之標準及申請流程,得參照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2項、第3項第1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