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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雷區土地可在 5 年內申請返還 立法院三讀離島建設條例
法源編輯室/ 2015-05-28 [ 評論數 0 篇]
立法院院會前(二十六)日三讀通過「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第12條之1條文修正案」,未來金門地雷區土地將可望還回原所有人,只要民眾在法案施行五年內,提出合理證明者都可以請求返還地雷區土地。

提案修法理由指出,金門雷區土地在佈雷前,為私人長期使用者,大部分受到軍事原因佈雷後喪失權利、占有,影響所有人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基於保障所有人權益,落實還地於民政策,因此規劃採取無償返還雷區土地予佈雷前原權利人。新修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第1項明定雷區內土地,非經徵收或價購等程序有償取得登記為公有者,只要屬於六十年四月三十日佈雷前的原權利人、合於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占有人或其繼承人,得在本條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起五年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政機關申請返還。

本次修正考量到機關可能還會有需求利用相關土地,因此於新修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第4項明定原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租用、價購或徵收,同時本次辦理土地返還的措施,不受都市計畫法第52條、第53條及相關公產管理法令等限制。

此外,基於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保障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新修離島建設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要求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才可以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至於實際服務年限應如何計算,同條第2項明定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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