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前表示,勞工利用AI軟體創作之簡報,如就投入創意的部分享有著作財產權,且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應先視勞工與任職單位有無特別約定,如未約定,則以勞工為著作人,享有簡報的著作人格權,而勞工所任職的單位則享有著作財產權。
智慧局指出,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年10月31日電子郵件字第1111031號,利用AI軟體製作的簡報,如只是將生成式AI當作輔助工具使用,創作者仍有投入創意,且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要件,就投入創意的部分,即有可能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按同法第11條有關「職務上完成著作」之規定,契約有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者,從其約定;如無約定,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而雇用人則享有「著作財產權」。
另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5年7月24日電子郵件字第1150724號,「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是指基於僱傭關係下,受雇人為任職單位業務或經指定完成之工作,屬事實認定問題,須以工作性質作實質判斷,與工作時間、地點並無必然關係。因此,勞工利用AI軟體創作之簡報,就實際投入創意的部分如享有著作財產權,且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應先視勞工與所任職之單位有無特別約定,如未約定,則以勞工為著作人,享有簡報的著作人格權,而所任職的單位則享有著作財產權。反之,簡報若非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按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勞工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此外,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5年7月16日電子郵件字第1150716號,若將圖片用於簡報中並上傳網路,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方屬合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