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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觀光條例」第 27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17-09-25
    法規名稱:發展觀光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822  號  委員提案第 21023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余宛如
    連 署 人:黃秀芳
              陳賴素美
              姚文智
              吳焜裕
              劉世芳
              蔡易餘
              鍾佳濱
              郭正亮
              江永昌
              陳  瑩
              莊瑞雄
              鄭寶清
              陳曼麗
              吳玉琴
              邱泰源
              蘇巧慧
    案    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 17 人,有鑑於數位科技和全球化發展,帶動旅行社經
              營業態變化。有必要在既有綜合、甲種、乙種旅行社之外,新增一類。在
              限縮業務範圍,確保不涉及代收代付代辦的同時,降低資本額及保證金等
              相關徵信門檻,以利創業者能面向國際遊客、深化旅遊服務。爰擬具「發
              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諮詢服務旅行業,授權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之,並規範其營業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    明:一、我國旅行業相關規範由來已久,蓋因旅遊業素有代收代付代辦的營業
                  模式,易有信用擴張、侵犯隱私問題,為保障相關交易者權益、確實
                  追究業者責任,故對業者信用要求較高。爰此,歷來設有資本額及保
                  證金門檻限制,尤其涉及國外旅遊,門檻要求更高。
              二、在數位科技和全球化發展下,外國遊客不透過旅行社代購住宿交通,
                  直接與店家交易的狀況越來越普及。另一方面,外國遊客期待能深入
                  當地文化、豐富旅遊體驗的需求與日俱增。爰有青年返鄉創業者,把
                  重點擺在旅遊體驗的加值服務,而無意於賺取代購差價和代辦服務費
                  。
              三、受限於現行規範,為外國遊客提供旅遊諮詢及遊程規劃服務,必須取
                  得甲種旅行社之資格。其資本額及保證金門檻,對青年返鄉創業者而
                  言高不可攀。然資本額及保證金門檻,其用意在旅行業既有代收代付
                  代辦的營業模式,需要確保業者信用。青創業者倘不涉及代收代付代
                  辦的營業模式,僅涉及遊程規劃和旅遊諮詢服務,以既有甲種國際旅
                  行社的資本額來要求、徵信,就顯得大而無當。
              四、有鑑於數位科技和全球化發展,帶動旅行社經營業態變化。有必要在
                  既有綜合、甲種、乙種旅行社之外,新增一類。在限縮業務範圍,確
                  保不涉及代收代付代辦的同時,降低資本額及保證金等相關徵信門檻
                  ,以利創業者能面向國際遊客、深化旅遊服務。
              五、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新增諮詢服務旅行業,授
                  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並規範其營業範圍。
    
    
    第 27 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諮
               詢服務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
               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www.lawbank.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