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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委員余宛如等 22 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18-10-04
    法規名稱:貨物稅條例
    提案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提案字號:院總第 184  號  委員提案第 22291  號
    資料來源:立法院第 9  屆第 6  會期第 3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提 案 人:余宛如
              葉宜津
              莊瑞雄
              蔡易餘
              蕭美琴
    連 署 人:許智傑
              羅致政
              鍾佳濱
              吳焜裕
              蔣絜安
              洪宗熠
              江永昌
              蘇治芬
              邱泰源
              陳素月
              郭正亮
              吳玉琴
              黃秀芳
              趙正宇
              陳亭妃
              施義芳
              周春米
    案    由:本院委員余宛如、葉宜津、莊瑞雄、蔡易餘、蕭美琴等 22 人,為因應全
              球市場趨勢,並減少排氣汙染,擬調整貨物稅以鼓勵汽車商生產低排氣量
              小客車,爰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2015  年底,全球 170  多個國家共同簽署《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 
        ,各國偕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遏止全球暖化,力保地球在 2050 年前將全球升溫
        攝氏 1.5  度,而台灣亦不應置身事外,減少排碳量刻不容緩。
    二、台灣淨空大作戰,除解決老舊車輛造成的汙染,也應鼓勵汽車商生產高燃油效率
        的新車。
    三、爰此,擬請財政部透過稅制調整,獎勵低排氣量小客車,將排氣量 1000CC 以下
        之小客車調降其貨物稅自 25% 至 17.5% ,調降幅度 30% ;同時加重高排汽
        量小客車之負擔,將排氣量 3000CC 以上小客車稅率自 30% 提高至 39% ,調
        升幅度 30% 。
        而 1001CC 以上至 2000CC 以下小客車則維持稅率 25% ;2001CC  以上至 300
        0CC 以下小客車則維持稅率 30% 。
    四、此外,近十年低排氣量小客車亦為全球市場趨勢,故將原先小客車貨物稅由 2  
        階改為 4  階將更能反映市場趨勢。
    
    
    第 12 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
                   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
                     之。
                     1.汽缸排氣量在一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點五。
                     2.汽缸排氣量在一千零一立方公分至兩千立方公分者,從價徵收百
                       分之二十五。
                     3.汽缸排氣量在兩千零一立方公分至三千立方公分者,從價徵收百
                       分之三十。
                     4.汽缸排氣量在三千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九。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
                     、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
                     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
                     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
                     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
                     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
                   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
               、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
               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
               之特種車輛如左: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
                   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
                   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於本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符合
               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
               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資料來源: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www.lawbank.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