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年度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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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甲組
科  目: 國際公法(含國際海洋法)
年  度: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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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公約第 230 條規定,沿海國或港口國對外國船舶違規污染事件的處罰,除在領海內故意和嚴重造成污染的行為外,僅可處以罰款。此項限制對沿海國或港口國的管轄權有何影響?是否妥當?試說明之。(25%)
二、試說明專屬經濟區與鄰接區之關係。(5%)沿海國對上開兩個海域可主張何種權利?(10%)若外國船舶在鄰接區涉及對沿海國走私行為,沿海國可否對之實施刑事管轄?理由何在?(10%)
三、中共制定『反分裂國家法』(Anti-Secession Law)以限制台灣分離中國,試就台灣在國際法上有無分離權(The Right to Secession),闡述己見。(25%)
四、試解釋下列海洋法名詞:
(一)剩餘(Surplus) 法則(7%)
(二)高度迴游魚種(6%)
(三)緊追權(6%)
(四)推定在場原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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