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年度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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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公法(憲法、行政法)
年  度: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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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答題
(一)我國「中央行政組織基準法」於 2004 年 6 月 23 日公布施行,其中,第四條規定:「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第一項)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第二項)」請問,本條規定與本法施行前之行政組織規範有何不同?請就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評述之。(25%)
(二)行政法學上所稱之「特許」與「特許」有何異同?兩者在(具體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審查與(抽象法規之)違憲性審查上,其審查標準又有何差異?(25%)

二、實例解題(50%)
公路法第 5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同條第 2 項並授權交通部就「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營運監督、營運應遵守事項、適用機場、各類證件核發、計程車之限額、保留比例、加收停留服務費、績優駕駛選拔獎勵、接送親屬與對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吊扣車輛牌照、吊扣、吊銷或停止領用相關證件及定期禁止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條件等事項」等訂定辦法管理之。依此授權,交通部頒布「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其中並就計程車「機場排班登記證」之申請與發放事項詳加規範;公路法第 77 條之 1 第 1 項則規定:「各類客運汽車未具備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一定資格條件而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今有職業駕駛某甲,以其自有之計程車「靠行」於乙計程車行,從事公路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計程車客運業」。甲雖未領有上述「機場排班登記證」,卻違規多次進入中正機場攬客,機場執勤員警查獲後以其情節重大,依公路法第 7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開單處以 4 萬 5 千元罰鍰。甲自認已「靠行」,不應由自己承擔鉅額罰鍰而拒不繳納。其後,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甲於接獲行政執行署通知後仍有不甘,且因其收入並不固定,因而未向行政執行官報告其財產狀況。行政執行官依法查封其自有計程車後,甲因生活無著而私自將該車變賣予第三人。有鑑於甲一再遲誤履行期限且有上述行為,行政執行官決定將甲管收。請問:作為一位稱職的律師,你將如何替甲爭取其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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