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年度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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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刑法組
科  目: 刑法
年  度: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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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男家財萬貫,與任職電視台主播乙女認識後,深受乙女容貌、氣質吸引,遂展開熱烈追求。兩人交往一段時間後,乙女發覺對方不是自己的真命天子,某日與甲男大吵一架後,便漸漸疏離甲男。期間結識富有才氣的丙男,暗地裡展開另一場熱戀。直至甲在媒體任職的友人告知甲有關乙、丙私下熱戀的消息,甲男才恍然大悟。甲得知乙劈腿消息後惱羞成怒,遂攜帶槍枝欲至乙女家報復。甲深夜站在乙女家對面路口,看到乙女位於一樓的房間窗戶是打開的,便朝屋內眺望,屋內光線非常微弱,只隱約可見一名男子臉部、身體正面朝下,與地面約呈 45 度不停上下移動,並隱約可聽到屋內不時傳出呻吟聲。甲男氣急敗壞,以為乙、丙正在做愛,於是掏槍朝該名男子射擊,欲置對方於死地。實際上,甲所射殺之人為暗戀乙女之粉絲丁,甲射殺丁之際,丁正在對乙進行性侵害。丁雖被射中,經警察送醫急救後,撿回一命,僅受皮肉之傷。試問甲之刑責為何(無須討論非法持有槍械之犯行)?(25%)

二、甲為超車而超越雙黃線,撞上為趕回家吃年夜飯而超速行駛於來向車道之乙車,坐於甲車駕駛座旁之三歲幼子當場斃命,乙則當場昏迷,經送醫急救,撿回一命,但因腦部出血,排定兩天後開刀。甲夫丙聞幼子死訊,哀痛逾恆,率領朋友丁戊趕往醫院痛責乙,並要求高額賠償,乙表示自己身無長物,爛命一條,丙丁戊遂將乙架離,到一鐵皮屋痛毆以至不省人事,而後將乙載回醫院急診室棄置,醫院緊急搶救,已回天乏術。警方據報搜捕丙丁戊,找到鐵皮屋,發現內有製造偽鈔之器具及成品,己正在清理地面血跡,丙丁戊不知去向,己乃丙僱請平日負責打掃鐵皮屋並購買便當之外勞,因接獲丙電話前來打掃,不知先前發生何事。試說明其中之犯罪事實並論斷行為人罪責,(25%)

三、甲於高速公路休息站外見有數人圍聚,趨前觀之,始知有人擺設賭局供人押注參賭,甲一時興起遂要求加入押注。不料數分鐘後為執勤警員所查獲,在警局中警員發覺眾人除甲以外,皆為未滿十四歲之人,試問甲押注參賭的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評價。(25%)

四、民國六十五年間,某甲在「潮州文獻」上發表「韓文公、蘇東坡給予潮州人的觀感」一文,指稱:「韓愈為人尚不脫古文人風流才子的怪習氣,妻妾之外,不免消磨於風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風流病,以致體力過度消耗,及後,誤信方士硫磺下補劑,離潮州不久,果卒於硫磺中毒。」等語。引起韓愈第三十九代直系血親韓某不滿,向台北地院自訴某甲「毀謗死人罪」。本案經台北地院審理結果,認「自訴人以其祖先韓愈之道德文章,素為世人尊敬,被告竟以涉於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之事,無中生有,對韓愈自應成立誹謗罪。自訴人為韓氏子孫,因先人名譽受侮,而提起自訴,自屬正當。」因而判甲毀謗已死之人,處罰金三百元。(按:刑法第三一二條第二項「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甲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該案遂告確定。試從「刑法解釋方法論」的觀點,評析本案實務見解的妥當性;並從「立法論」的觀點,提出對「毀謗死人罪」未來刑法修正的建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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