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年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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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丙組
科  目: 民事訴訟法
年  度: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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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主張甲物為其所,現為Y所侵奪並占為己有。試問:
(一)X不提起請求返還甲物之訴訟,而提起請求確認甲物所有權屬X之訴訟,有無訴之利益?(10%)
(二)X可否不先提起請求確認甲物所有權之訴訟,而逕行提起請求返還甲物之訴訟?(10%)
(三)如X一併提起請求確認甲物所有權及請求返還甲物之訴訟,法院可否先就確認甲物所有權之部分,為終局判決?(10%)
二、Z為X之生母,X主張彼係由與Z無婚姻關係之Y男與Z所生,乃起訴請求Y認領。試問:
(一)在該訴訟X可否為訴訟標的之捨棄?Y可否為訴訟標的之認諾?(10%)
(二)在該訴訟如X獲得勝訴判決確定,該確定之認領判決,將發生何種效力?(10%)
三、甲係K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列該公司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該公司股東會於同月二日所作成之某項決議為無效,陳稱:K公司股東會作該項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之程序顯有重大瑕疵,且決議之內容顯違公序良俗,為此訴請判決否定該項決議之效力云云(下稱「前訴訟」)。對此,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該項決議之程序並無瑕疵,其內容亦無違公序良俗之情事等語。試根據訴訟法學理,探討下列問題:
(一)在本案審理之前階段,受訴法院應否或可否令原告更進一步陳明較具體之事實?此事是否有關於法院如何把握待證事實及如何促使審理集中化?試借用本件事例,闡釋法律何以使當事負陳述義務?(17%)
(二)設受訴法院就兩造所提攻擊防禦方法為審理之結果,認為系爭決議之程序確有瑕疵,應屬可得撤銷,但其決議之內容尚難認屬無效等情。問:於此情形下,法院就前訴訟應如何處理?可否逕行判決將系爭決議予以撤銷?(17%)
四、法律何以設下列規定?試闡述其法理根據。(16%)
(一)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二)就訴訟程序含有重大瑕疵之第一審判決,兩造當事人得合意由第二審法院裁判之,而不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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