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舉例就內涵說明,個人的刑罰排除事由(persoenliche Strafausschliessungsgruende)與個人的刑罰解除事由(persoenliche Strafaufhebungsgruende) ,其差異為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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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男乙女兩人是一家床墊工廠之工作同事,甲男平日見乙女頗具姿色,早想占有,苦等無機。一日工廠加班至晚,其他同事離去後,獨存甲、乙兩人於後廠房,甲視機會來臨,出手緊抱乙女,續將她按到於貨品床墊堆上,擬進行性器媾,惟先行接吻調情,後竟將舌強力伸入乙女口中,實行所謂口交,右手並在下扶摸乙女之性器官,乙女叫喊不得,反抗無力,擔心最後防線失守,於是狠心重咬甲男舌頭,甲男速即退舌,鮮血淋漓,揚言提告而去,問此案應如何處斷?(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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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說明何謂「一般犯」、「純正身分(特別)犯」、「不純正身分(特別)犯」?並依此定義,付理由說明下列犯罪規定分別為一般犯、純正身分(特別)犯或不純正身分(特別)犯:(25%)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脫逃罪。 (三)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偽造貨幣罪。 (四)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生母殺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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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颱風造成某甲居住的小鎮嚴重積水,許多淹住戶紛紛將家中物品搬到鄰近未積水的空地。甲覺得或許可以因此得到一些東西,隨身帶著瑞士刀以便不時之需,便外出四處閒逛,日落後八點多,甲經過小鎮淹水住戶某 A 門口,看見門戶大開且屋內積水嚴重,許多器物漂浮在水上,A 家人正忙著整理家中器物,無暇他顧。站在大門外的甲見無人注意,就用大門外飄在水上的一根木棍,將門內客廳中戴浮載沉的一只木櫃從屋內勾扯到門外,打開木櫃後,取走存放櫃中現金五千元。試問甲的竊盜行為是否涉及下列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加重規定:(25%) (一)第一款: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第二款: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第三款: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第四款: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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