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及確認效力(Tatbestand-und Feststellungswirkung)對於其他行政機關及法院之拘束效果如何?試分別論述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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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婦攜其年僅五歲之幼子乙搭乘 P 市捷運,乙於候車月台上突然無故哭鬧,甲婦遂給予乙平日最為喜愛之口香糖嚼食,欲藉此換取片刻寧靜。乙經嚼食後,果然奏效,不再哭鬧。惟此情境遭卻遭因 OT 模式而取得 P 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權之民間捷運公司人員丙親見,經勸阻不聽後,遂根據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九款連結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分別對甲及乙各科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罰鍰。試問: (一)民間捷運公司得否為裁處機關?又其所作出之裁罰性行政處分應以何等名義為之?(10%) (二)請從行政罰法之規範角度,析論甲、乙分受罰鍰裁處之合法性。(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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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北市停車場管理處,對於位於該市之某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業者甲(獨資經營),因第三人乙(為停車場所在地之鄰地所有人)檢舉該甲停車場業者未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主管機關報請核備並領得停車場登記即行開業,遂派員前往查察取締。調查結果,除發現甲有違反停車場法規定事由外,並發現甲並未辦理商業且其土地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遂當場作成查察紀錄,命在場之甲,在該紀錄上簽名並表示對該查察紀錄之記載無意見後,乃將甲違反商業登記法及都市計畫法行為乙節,連同查察紀錄副本主動函送同市商業管理處及工務局依法處理。茲假設:台北市政府關於停車場之管理監督,商業登記之管理、以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理等事項之權限,分別依法明定由其所屬「停車場管理處」、「商業管理處」、以及「工務局」辦理上開各該法令有關業務(即關於本件上開台北市政府所屬「停車管理處」、「商業管理處」、以及「工務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取得相關法令管轄權乙節,並無爭議。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台北市停車管理處」依其查察紀錄,以及「台北市商業管理處」及「台北市工務局」於收到該市停管處移送函文及該市停管處所為查察紀錄後,得否直接逕自依各該停車場法第三十七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以及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分別對甲作成罰鍰之處分(即分別作成三個罰鍰處分),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15%) (二)承接上小題,商業管理處及工務局於作成罰鍰處分之前,應否另給予甲陳述意見之機會?(10%) (三)承接(一)小題,設各該主管機關對於甲之違規事實,除科處罰鍰外,並分別依各該規定作成「責令限期改善」(停車場法)、「命令停業」(商業登記法)、或「停止使用」(都市計畫法)之行為,但甲仍未遵照規定改善、停止其營業或其土地之使用。試問,各該主管機關得否「選擇適用」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甲分別連續科處怠金,而不依據停車場法第三十七條後段之「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按月連續處罰」或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後段之「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等規定辦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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