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典犯罪論體系建立在實證主義的基礎上。請說明古典體系的行為論、因果關係的判斷、正犯與共犯的判斷、違法性的判斷、罪責(Schuld有責性)的判斷,何以充滿實證主義的色彩。此外,古典體系的主要創建者是李斯特(Franz von Liszt ),李斯特對於刑罰論所提的理念,被認為是「新派」。這犯罪論上的古典體系與刑罰論上的新派,究竟有何關連?(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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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兩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檢察官與法院之間權限亦有了大幅的改變,其中尤以法院對許多偵查活動均擁有「控制權」最受人矚目。請說明其要點,並分析在法理及實務上的利弊得失。(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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