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向某乙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一棟,價金八百萬元。在預售屋建築完成一半時,甲發現乙建設公司有偷工減料之情形,乃拒絕繼續支付第五期以後的分期付款金額(每個月二十萬元)。乙公司則抗辯,甲之主張毫無理由,因而請求甲依約支付分期付款。經查,本案發生如下之情事: (一)甲認為乙無改善之誠意,而向乙表示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經交付之價款一百二十萬元。但乙則認為,甲之主張完全無理由,乃催告甲繼續支付分期付款。甲置之不理後,乙主張解除契約,並依約沒收甲已經交付之價款一百二十萬元。當事人之主張,何者有理由?(20%) (二)設甲於乙催告後,繼續交付價金。預售屋完工後,甲乃請乙向台北銀行辦理價金尾款四百萬元之貸款。台北銀行於撥款給乙之後,甲發現乙於該屋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後,另外設定二百萬元之抵押權,尚未塗銷。甲應如何主張權利?(15%) (三)再者,在甲受領系爭預售屋之交付後,發現該屋果真偷工減料,設計不良,導致房屋漏水且軸心線偏離。甲於是向乙起訴,主張乙依據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應賠償甲因該屋具有上開瑕疪而市價貶值二百萬元之損失。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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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依學說或實務見解說明我國法上對於「股份」、「支票」、「保單」、「載貨證券」質押借款所生法效,設有如何規定?(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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