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時,在何種情形下去院應不予認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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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就下列各名司為一解釋。並舉例說明之。(25%) (一)表見代理 (二)單獨虛偽表示 (三)占有改定 (四)物權法定主義 (五)意思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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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所有權變動是否已發生?(25%) (一)甲有房屋與土地出賣予乙、乙已付清價款遷入居住,尚未完成登記。 (二)丙拾得丁遺失皮包,占有己有。 (三)戊在己的土地上擅自建築房屋,已過二十年之久。 (四)庚有不動產一棟,庚死之後由子辛己繼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五)壬以其手錶質於癸,作為借款之擔保,約一個月為期,屆期不還,手錶即歸於癸所有,今一個月之期限已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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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私力救濟係為民主國家之根本要務,但如侵害行為急迫,而均須求助於政府機關時,可能有遠水救不了近火,力有未逮之餘,而因此擴大損害範圍,此非法律保護權利行使之本旨,故法律例外地承認自力救濟,試向其方式有那幾種?並就其要件分析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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