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舉例說明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區別。(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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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法益?何謂權利?此二概念之區別,在我現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適用上有何實益存在?請併同釋明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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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脅迫乙與其簽訂買賣契約書後,因懼於甲之脅迫而在法定除斥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請問依我民法之規定,乙是否尚有其他救濟之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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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有應受如何之保護?其與財產秩序之維護,有關係否?(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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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與乙女結婚,未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嗣甲、乙兩願離婚後,乙女又與丙男結婚,經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並生子丁。不久,乙女死亡,甲、丙、丁三人均主張對乙女之遺產有繼承權。問應如何解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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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賣人甲依土地買賣契約,將土地交付與買受人乙,但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十五年後,甲又將該出賣土地再行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與丙,問甲、乙、丙各得為何種權利之主張?(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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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我現行民法之規定,配偶是否為親屬?又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於夫妻關係消滅時,應作如何之分配?請併同說明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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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員甲負有救火之職務。乙家發生火警,甲趕往救火,不料為乙所拒,甲憤而離去。終致火勢漫延,乙家全燬,並燒燬鄰居丙家。問乙、丙如請求甲賠償損害,是否有理?試依民法規定詳為分析。(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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