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B、C 合夥於台北市開設甲百貨行,甲與設於桃園市之製造商乙簽訂經銷商契約,約定由乙供應甲商品,為確保乙之債權,甲提供 A 所有坐落台中市之土地一筆設定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乙,並合意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歷四年會算結果,甲共積欠乙貨款八十萬元未清償,經乙催告甲仍不履行,乙乃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一)下列情形,法院應如何處理?試附理由說明之。(15%) 1.乙以甲及 A 為債務人,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拍賣土地結果,若僅得款五十萬元時,執行法院就不足之額,可否依乙之請求發給債權憑證?若乙發現甲百貨行對丙有三十萬元債權時,可否請求法院對丙發扣押命令,扣押甲對丙之債權? (二)如 A 主張伊已非甲之合夥人,且甲亦未欠乙貨款,況依乙之主張,其貨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自不得對伊強制執行時,A 可否主張伊非債務人聲明異議?有否其他救濟途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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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就其對乙之債權新台幣一百萬元,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經法院於同月十日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於同月十五日送達於甲。甲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之強制執行,法院於同月三十日查封乙之不動產,同時將假扣押裁定送達於乙,試問: (一)法院之查封執行行為是否正當?乙可否為不服之表示?(15%) (二)此時,乙之其他債權人丙可否聲請法院調假扣押卷,將查封物拍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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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所在台北市之日本商人甲,與台北市民乙,偕往東京共遊。兩人共租得汽車一部,甲駕駛不慎,致使乙遭受嚴重腿部骨折。旋即返台就醫,數週未能上班,乙乃向甲索求賠償,雙方未能就賠款達成和解,乙遂向台北地方法院對甲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就本件之事實與法律關係,在法律適用(準據法)之決定上,請回答下列問題:(25%) (一)依我國現行法之規定,法院應如何決定準據法?現行法規定是否妥當? (二)對現行法準據法部分之規定,您以為應作如何之修正模式比較正確? (三)若於訴訟進行中,甲、乙同意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法院得否依當事人甲、乙之選法適用之?就此一問題,現階段我國司法實踐及比較法上之見解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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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義大利籍男子甲與我國籍女子乙在台北賃屋同居,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四日生下一女丙。甲、乙於同年八月八日以書面約定丙由乙監護。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甲經義大利法院判決認領丙後,以遵照義大利法院之命令,應將丙帶回義大利接受教育為由,請求乙交付丙女,遭乙拒絕。甲遂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命乙交付丙女。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註:義大利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須經生母認領始與生母發生親子關係;非婚生子女經父母雙方認領,而父母未共同生活者,應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行使對於子女之權利。又父母關於子女監護之協議無法律效力,但得作為法官裁判之考量因素。)(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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