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八歲之甲立志當公務員,因此於高中畢業後即報考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甲將報名表件寄給考選部。十日後,考選部將甲之報名表件退回給甲,理由乃是甲之應考資格不合。問:甲若認為自己確實具備應考資格而對考選部之認定不服,應如何進行救濟?若甲向考選部表示不服,考選部尚在處理甲之案件中,該項考試已舉行完畢,甲之救濟案件是否有繼續進行審查之必要?若甲之案件遭受理訴願機關駁回,甲不服該駁回決定,又應如何主張權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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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北縣政府將某條鄉道之維護業務委由三重市公所辦理。甲電信公司因裝設電纜之故,需要挖掘該鄉道之某路段,甲向三重市公所申請挖掘道路之許可,但三重市公所回函給甲,函中說明甲所申請挖掘之路段新鋪柏油,不宜挖掘,以免浪費公帑並引起民怨。若甲收到該函後深感不服,應如何維護其權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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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甲在高雄市政府擔任公務員,因屆齡而辦理退休並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市政府發給甲退休金後,甲認為市政府人事單位核算錯誤,短發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元,乃向市政府要求補發,但市政府認為甲之退休金計算並無錯誤而拒絕。甲應如何進行救濟? (二)承前問題,若甲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訴請高雄市政府應補給甲退休金二萬八千元,訴訟進行中,甲將其訴改為請求高雄市政府給付加班費十五萬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程序上應如何處理甲之案件? (三)承前問題,當事人雙方就該案件得否合意適用簡易程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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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甲之餐廳遭警察查獲僱用未成年少女坐檯陪侍,違規經營色情酒店,且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為由,對甲之房屋做出停止使用之處分。甲主張警察查獲之少女乃是顧客而非其所僱用之陪侍,即依法提起訴願,但隨即遭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駁回。甲乃依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訟進行中,原處分機關自行將原行政處分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該案件? (二)若甲認為其房屋經原處分機關命令停止使用而受有新台幣一百萬元之損失,於原處分機關撤銷停止使用之行政處分後,甲在訴訟上應如何維護其權利? (三)若原處分機關撤銷停止使用之行政處分後,甲僅向法院表明其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但未進一步提出任何聲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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