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對丙提起本案訴訟主張丙名義之土地為甲之所有,甲遂持法院禁止丙處分系爭土地之假處分裁定對丙為強制執行。法院對丙為假處分執行後,乙持金錢給付之確定終局判決對丙之同一土地聲請法院為查封拍賣。問:法院能否合法將已假處分執行之土地為拍賣,俾清償丙對乙之金錢債務?試附理由作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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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住台北市,乙住台中市,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將其父丙所贈與登記為甲所有坐落台南市土地一筆,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抵押權與乙。嗣甲於九十年三月一日簽發面額五百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年六月一日之本票一張,向乙借款。該本票到期,甲無法付款清償,乙一再催討無著,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聲請法院裁定許可拍賣抵押物,嗣以該許可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茲在執行程序中,甲主張乙之本票債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丙則主張因甲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不再給付扶養費未盡孝道,丙已撤銷前開土地贈與,惟為甲所否認。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各問題。(25%) (一)甲、丙各有何救濟方法?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如乙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持前開本票訴請甲清償借款,而以所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甲之救濟方法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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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乙二人同為 A 國籍人,因工作關係長期居留我國台北市。今夏七月甲在歐洲駕車旅遊途經 B 國時,被乙所駕之休旅車撞及而受傷。甲回台後乃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損害賠償。設若: (一)兩車均有 C 國核發之行照並在該國投保汽車險。 (二)A 國為多法域國家,但有統一之民法和國際私法。按該國國際私法規定,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行為地法。 (三)B 國亦為多法域國家,且係「交通事故多邊協約」之簽署國。而依該協約規定,因交通事故而發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依車輛登記國法。 (四)C 國法律規定,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行為地法,但當事人同國籍時,依當事人之共同本國法;然若當事人於行為地均有住所時,則依行為地法。 (五)ABC 三國國際私法均有全面反致之規定,而 AB 兩國之民法均繼受自 C 國。 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又若法院對於 AB 兩國民法非常陌生,而熟悉 C 國民法規定時,則應如何處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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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男為 A 國人,乙女為 B 國人,丙女為 C 國人。甲、乙十年前在 A 國結婚,五年前在我國簽訂離婚協議書,甲於二年前在 D 國與丙舉行結婚儀式。甲生前未訂立遺囑,最後的住所在 C 國,今年五月在我國死亡,在 A 國及我國遺有銀行存款及動產。乙、丙對於應如何繼承甲的遺產發生爭議,乙在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丙無繼承權,在訴訟中乙、丙對於甲的合法配偶是否含丙在內的問題,亦發生爭議,並請求先予以判定。假設:A 國及 C 國的法律均容許一夫二妻之家庭關係,並規定離婚僅得由法院以判決予以宣告;A 國及 C 國國際私法均規定,動產之繼承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結婚之方式應依舉行地法;甲、丙結婚的儀式未符合 C 國及 D 國法律的規定,但符合 A 國法律的規定。請問:我國法院關於繼承權的問題,應如何適用法律?我國法院關於丙是否為甲合法配偶的問題,應如何適用法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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