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有土地及其上建築物一間(下簡稱A 部分),為增加使用空間,乃另行在屋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增建一小屋(無獨立出入口,下簡稱 B 部分,出租於乙),同時在緊臨屋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增建一小屋(有獨立出入口,下簡稱 C 部分),某日甲將上開 A 部分之土地及建物持向丙銀行借款,並設定新台幣一千萬元之抵押權,嗣丙銀行因甲違約而依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法院查封、拍賣上開抵押物,試問: (一)法院查封、拍賣時,應否將 B、C 二部分,一併查封、鑑價拍賣?(13%) (二)於拍賣程序進行中,B 部分之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乙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甲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繼續收受租金,系爭房地嗣由丁應買拍定,執行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予丁收受,但乙拒不點交,執行法院乃命乙自行將系爭 B 部分房屋點交予丁,乙對此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是否有理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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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到期日為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之本票一張,持向乙借款。該本票到期,甲未付款清償,並一再藉詞敷衍乙,同時欲將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士林區之土地出脫。乙有所風聞,爰於提起清償借款本案訴訟前,聲請假扣押。嗣法院裁定准乙供擔保二百萬元後,就甲之財產在六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甲供擔保六百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乙乃在供擔保二百萬元後,聲請法院就甲之前開土地為假扣押之執行,法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執行查封。然前開土地甲已於九十四年七月十日訂定書面買賣契約出賣與丙,惟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試析論下列各問題: (一)若甲怠於提供擔保金,而丙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可否代位甲提供擔保金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12%) (二)設丙代位甲提供擔保金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則乙於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時,就該擔保金可否聲請強制執行?如該擔保金係甲依法院裁定所提供,乙之救濟方法有何不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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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籍商人甲擬向營業所位於瑞士日內瓦之瑞士籍商人乙購買原木一批,經多次書面洽商後,終於在日內瓦簽訂契約。契約中載明:甲應於瑞士收受原木,並在原木上打印記號後,將之運至基隆;價金以歐元支付。不意甲收受貨物後,託辭營業困難,拒絕給付價金。按甲乙從事木材交易已有數年之久,書信及契約等交易文件均使用法文,而乙寄予甲之帳單裝訂線旁印有「日內瓦為價金清償地及訴訟管轄地」一行小字。設若乙在我國法院起訴,請問: (一)我國法院就本案有無國際訴訟管轄權?(7%) (二)本案法律關係為何?(3%) (三)本案準據法為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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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為 A 國國民,住所在 B 國,乙是我國籍女子。甲、乙雙方結婚後,乙取得 A 國國籍,住所也設在 B 國,但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甲、乙育有 B 國籍而住所在 B 國的丙,後來因為感情不睦,經 B 國法院裁判離婚,並由甲行使對丙的監護權,乙則將住所遷回台中。乙後來趁甲不在 B 國期間,前往探視丙,並未經甲之同意,將丙帶回台中養育。甲數度向乙要求將丙送返 B 國就學未果,在台中地方法院(簡稱台中地院)訴請返還被監護人,乙則以甲已再婚生子為理由,請求台中地院改定其為行使親權之人,雙方並就本案究應如何定性及應適用何國法律等問題,發生爭執。請問: (一)如關於本案之爭議,A 國法院認為是離婚問題,B 國法院認為是監護問題,台中地院就本案應如何定性?(12%) (二)台中地院就本案應適用何國法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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