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以其友人乙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而向丙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屆期未如數清償,丙先則對甲所有之 B 地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執行之,嗣後依法院准予拍賣抵押物 A 地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試問: (一)在假扣押執行程序中,甲主張本件借款已就 A 地設定抵押權,足以擔保丙之債權,法院不得對 B 地進行假扣押,而對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13%) (二)在拍賣抵押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甲主張其僅欠丙一百萬元債務,並非四百萬元,而對丙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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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將其所有坐落台北市士林區之土地及地上建物設定抵押權與乙抵押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茲甲需款孔急,又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將地上建物出租與丙。嗣因甲積欠丁貨款二百萬元亦無力清償,丁於取得清償貨款之勝訴確定判決後,聲請法院就前開土地及地上建物為強制執行,法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執行查封,查封時丙主張承租地上建物,執行法院爰於拍賣公告註明拍賣物有租賃權,拍定後不點交,故第一次拍賣時無人應買。試論執行債權人丁、抵押權人乙可否聲請執行法院除去拍賣物之租賃權?如可除去拍賣物之租賃權而拍定後,執行法院應否點交?(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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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回答下述問題: (一)我國國民甲乙二人,今夏七月在懸掛 A 國國旗、並沿 B 國海岸航行之郵輪上發生爭執鬥毆,致乙頭部受傷。乙返國後乃向法院訴請甲損害賠償。應適用之準據法為何?(5%) (二)若 AB 兩國均係複數法域國家,則本案準據法為何?(10%) (三)若 AB 兩國國際私法規定,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當事人同國籍之情形,適用當事人共同本國法,則本案應適用之法律為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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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為 A 國籍之工程師,應聘來台擔任飛機維修工作。中華民國籍女子乙與甲結婚後,取得 A 國國籍,並仍保有中華民國國籍。甲、乙因久未生育,乃共同收養中華民國國民丙為養子,丙並因此取得 A 國國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來乙恢復生育機能,產下一 A 國籍女兒丁。某日甲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不幸死亡。甲在 A 國及台中均遺有銀行存款及其他動產若干。乙、丙、丁對於應如何繼承遺產的問題,在台中地方法院(簡稱台中地院)涉訟。假設台中地院的管轄權沒問題,A 國法律規定養子不得為繼承人,包括妻在內之女性繼承人之應繼分,僅為男性繼承人之半。請問:台中地院就本案應如何適用法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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