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發給建築許可,該局審查後,認為甲之土地接近山坡地,開挖建築基地時恐有引發土石崩塌之危險,乃於發給甲之建築許可中註明一條款,要求甲於動工建屋前,須先於靠近坡地之邊緣構築擋土牆一座,於擋土牆完工後始准開始建屋工程。 (一)若某甲接到此項建築許可(第一次之許可)後,認為該地之開挖並無造成土石崩塌之危險,工務局要求構築擋土牆不合理。問:甲應如何救濟?(8%) (二)承前問題,若甲向工務局表示不服之後,工務局立即將建築許可改成准許甲先動工建屋,然而工務局同時於新作出之建築許可(第二次之許可)中保留事後認為必要時,得隨時命甲補建擋土牆之條款。問:若甲不服此項條款,應如何救濟?(9%) (三)若甲對第一次許可提起行政救濟後,於救濟程序進行中,工務局始作出第二次許可,問:工務局作出第二次許可對於甲針對第一次許可所提起之行政救濟程序有何影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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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假設交通部與甲航空公司約定,由該公司經營每年預計賠錢三千萬元之國內離島航線,但允許其加入原本由乙航空公司獨家經營之 A 黃金航線作為補償,甲公司因此預計每年可獲得三億元之利潤,乙公司原本每星期有 80 航班飛行該航線,若因甲航空公司加入經營,將導致乙航空公司須減為每星期 50 航班。 (一)若乙公司於交通部作出核准甲公司經營 A 航線之許可二個月後,就交通部之許可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請求撤銷之。問:乙之訴願是否合法?(8%) (二)承前問題,若乙提起之訴願遭受理訴願機關駁回,乙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甲獲得之許可,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受訴之行政法院是否應通知甲公司參加訴訟?(10%) (三)承前問題,若行政法院並未通知甲公司參加訴訟,即由乙公司和交通部進行言詞辯論後,判決撤銷交通部發給甲公司之許可。問:該判決之效力如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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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某甲接獲 A 稅捐稽徵機關寄送之補繳稅款通知書,載明要甲至遲於民國 94 年 5 月 1 日止應補繳新台幣十五萬元,甲接到該通知書後,即依法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以無理由駁回甲之復查,甲收到復查決定書後隔天即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又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之。甲收到駁回訴願之決定書後,並未再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三個月,甲又收到 A 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告知甲該機關第一次之補繳通知書將五十萬元誤寫為十五萬元,因此重新函請甲應繳納新台幣五十萬元,並請甲至遲於同年 10 月 31 日止繳清。問: (一)第二次之補繳通知書是否合法?(15%) (二)甲是否可對第二次之補繳通知書再提起救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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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會計師甲因製作不實報表協助 A 公司逃漏稅,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將甲移送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經懲戒委員會作出停止甲執行業務一年之決議,甲不服該決議而申請覆審,經覆審決議駁回甲之覆審。問:若甲仍不服,是否能救濟?(12%) (二)律師甲受乙委託擔任其辯護人,甲為謀求有利乙之判決,乃教唆丙偽證,此事經承辦法院發覺,法院即將甲移送檢察署偵查、起訴。甲遭判刑確定後,當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將甲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經委員會決議將甲除名,甲不服,乃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覆審委員會作出駁回覆審請求之決議。問:若甲仍不服,是否能救濟?(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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