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甲於民國 93 年 6 月 25 日執本票准許對債務人乙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就乙對第三人丙之薪資債權(以下稱該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法院於 93 年 7 月 25 日核發扣押命令,並於 93 年 8 月 20 日核發移轉命令。嗣債權人丁於 94 年 1 月 5 日持乙應清償借款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該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以該薪資債權已核發移轉命令,執行程序已終結而駁回丁之聲請。茲有債權人戊另於 94 年 1 月 16 日以准許對乙為假扣押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就該薪資債權聲請假扣押執行。 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各問題: (一)丁有何救濟方法?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戊之部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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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向乙借款新台幣三百萬元,甲並將其所有 A 土地及其上房屋(下稱 A 房地)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乙,以為借款之擔保。屆期甲未為清償,乙即向法院聲請對 A 房地為准予拍賣之裁定,並經法院准許。乙乃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 A 房地為強制執行。試問: (一)若執行法院將丙所有 B 土地及其上房屋,誤為 A 房地,並予以查封、拍賣,嗣由丁拍定,丁已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始為丙發現。則丙可否主張該次拍賣無效,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執行法院撤銷該拍賣程序?(13 分) (二)若查封標的物無誤,但拍賣結果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乙可否就不足清償部分之債權,聲請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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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男為 A 國國民,信奉猶太教。乙女為我國國民,篤信佛教。兩人於留學 B 國期間相戀而結婚,結婚當時並未宴請賓客,僅依 B 國法律辦理結婚登記而已。其後兩人學成,定居台北。旋不久甲男移情別戀,另結新歡。乙女心碎之餘,遂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離婚。(按 A 國猶太宗教法之規定,不同信仰之人不得結婚)請問: (一)台北地方法院可否受理本案?(6 分) (二)本案法律關係為何?(5 分) (三)本案準據法為何?(1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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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乙二人結伴由英國愛丁堡出發,赴歐陸旅遊,因乙駕駛不慎,於德國遭逢車禍。甲當場死亡,乙傷重,三月後甦醒返台靜養,嗣後復原。甲為英國籍,乙為中華民國籍。甲夫已亡故,夫之父母丙丁與甲同住,平日依賴甲扶養。甲夫之父母丙丁來台,於乙住所所在之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賠償之內容包括甲之殯葬費用新台幣五十萬元及丙丁本得受甲扶養之損害賠償新台幣一千萬元。依英國與德國之法律,若子婦對夫之父母並無扶養義務,汝為地院承審法官,試問該訴訟之準據法為何?丙丁之請求應受如何之判決?(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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