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採購法第52 條提及最低標、最有利標及異質採購,請說明其間的關係。又,這些條文關係可如何利用而造成採購弊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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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最有利標工程採購案,列入之技術、品質、功能等具體評選項目,乙廠商後來未得標,評定理由是安全性有問題。請說明、解釋如此理由是否適當?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又有何規定可引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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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評選委員會。請問機關可如何利用此條文或其組織準則,內定所欲廠商?有何改善建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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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請舉例說明一般機關會提出何種改善效率與品質的理由?(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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