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7 號解釋,行政院院長之變動影響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之去留。請依現行憲法規定說明,行政院院長去職之原因為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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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因欠稅達新臺幣 80 萬元,經財政部於 97 年 7 月 30 日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當年 8 月 13 日,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修正公布,甲對限制出境不服,經訴願駁回後,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甲主張:該條第 3 項已修正為欠稅達新臺幣 100 萬元始限制出境,且新增第 4 項明定稽徵機關未為物之保全前,不得限制出境。被告機關抗辯:限制出境處分作成在修法之前,新法尚無適用餘地。如就憲法觀點,甲得為何種主張,試分析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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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亦即人民獲悉政府機關所持有之資訊之一般性權利(a general right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held by public authorities) ,應否為憲法第 22 條所稱之「其他自由及權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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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事項宣示應如何處理,則該解釋本身,可否作為人民請求權的依據?例如釋字第 400 號解釋稱:「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請問:該號解釋意旨,可否作為既成道路所有人請求徵收或補償的依據?(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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