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於 93 年 4 月在被告醫院就診,經被告柯醫師安排細針抽吸細胞學、電腦斷層檢查後,告知檢查結果為良性腮線腫瘤,並建議原告手術切除。手術中,被告柯醫師發現原告腫瘤佔據其顏面神經,由顳骨進入腮線位置,再往前探查,發現被告所患係顏面神經瘤,為避免原告發生永久性顏面神經麻痺,決定不予切除,並將傷口縫合。原告主張被告於手術前未施以超音波、核磁共振等其他檢查幫忙診斷,以致遲於手術中始發現原告並非罹患良性腮線腫瘤而係顏面神經瘤,故被告於手術前之診斷錯誤,具有過失;被告未將顏面神經瘤切除,即將傷口縫合,亦有過失。被告則否認之,抗辯顏面神經瘤是一種罕見的良性神經組織腫瘤,自 1930 年起至 1972 年止,經 Pulec 統計全世界僅有 98 例關於該項腫瘤之報告,且無特殊臨床症狀,不易察覺。當事人雙方開始展開談判賠償事宜,到 94 年 5 月間談判破裂,原告於 95 年 6 月間向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醫院承認原告的請求權,但被告柯醫師則否認之。試問:原告得主張何種請求權基礎?被告得為如何之抗辯?並請說明雙方之主張及抗辯是否有理由。(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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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於 96 年 6 月 17 日向乙訂購美國 A 公司製造之某機型之機器一台,價金五百萬元,交貨期限為 96 年 8 月 15 日。乙即於 96 年 6 月 23 日向 A 公司指定之美國代理商 B 公司訂購,但 A 向 B 表示因該型機器為舊機型,已不再量產,屬訂貨製造之產品,在 96 年 10 月底方能交貨,乙即將此情形告知甲,甲同意交貨期限延至 96 年 11 月 10 日,但不免除違約罰。因機器未完成報關手續,乙無法在 11 月 10 日交貨,甲即於當日向乙表示依約解除契約之意思。乙於 96 年 11 月 14 日提領機器並即交運至甲,但甲拒收。為解決爭端,甲乙雙方在丙之主導下進行調解,雙方達成以下協議:(一)甲同意收受貨物;(二)違約金照計罰;(三)乙同意無償交付值十萬元之該機器耗材予甲。試問:乙若事後反悔,不願交付機器之耗材,甲應依何種法律關係主張?機器若有重大瑕疵無法正常使用,甲可何權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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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有土地子、丑兩處,房屋寅一棟,民國 78 年甲將子地出典於乙,收得典價 200 萬元,典期十年。民國 90 年甲死亡。甲死前曾口頭對子 A、B ,女 C 表示,其死後子地及寅屋由 A 繼承,丑地由 B 繼承,甲並向 C 表示,願給 C 200 萬元,但要 C 拋棄繼承,C 亦表示同意。甲死後,B 的債權人 X,要求 B 應將丑地登記為自己所有,並登記 X 為抵押權人,但為 B 所拒絕。另一方面,A 因無錢向乙回贖典物,乃向 C 求借 200 萬元,C 則表示若係如此,自己將與 A、B 共同繼承遺產。民國 91 年初 C 同意借給 A 300 萬元,使 A 向乙回贖子地。問:(40%) (一)本案甲口頭為其身後遺產分配之表示,究否生遺囑之效力? (二)本案 X 在甲死後要求 B 逕將丑地登記為自己(B) 所有,並為 X 有抵押權之登記是否有理? (三)本案 A 一人在民國 91 年向乙回贖典物究否生回贖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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