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乙的住所地之 C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命被告乙返還 M 機器及返還因使用 M 機器的不當得利計新台幣(以下同)120 萬元。甲主張自己於前年由訴外人丙售讓而取得 M 機器的所有權,乙無權占有並使用該 M 機器生產商品長達二年,該 M 機器在同業間年租金行情至少 60 萬元;乙則抗辯 M 機器是其向原出租人丁買受取得,自己才是 M 機器的所有權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在第一次的言詞辯論期日,甲以言詞追加請求 C 法院確認甲對 M 機器的所有權存在;乙隨即在當庭以言詞提起反訴,請求法院確認反訴原告乙對 M 機器的所有權存在。試問:乙所提的反訴是否合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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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無權占有其所有之土地,起訴請求(A) 聲明:乙應將系爭土地返還予甲;(B) 聲明:乙應給付甲新台幣 100 萬元之租金;(C) 聲明:乙應給付甲新台幣 100 萬元之損害金。關於(A) 聲明,甲主張甲乙就該土地之租賃契約已屆期,因此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土地。關於(B)(C)聲明,甲主張之原因事實為乙應給付占有土地二年期間(民國 91 年至 92 年)之租金或損害金,每年 50 萬元,二年共 100 萬元。試問:(25%) (一)就甲所提關於(A) 聲明之二請求權依據,法院應如何審理判決? (二)就甲所提之(B)(C)二聲明,法院應如何闡明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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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原告 X 以 Y 為被告,起訴請求 Y 給付新台幣 200 萬元之貨款。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經審判長許可,Y 委任其子 Z 為訴訟代理人,並授予特別代理權,到場參與辯論。是日, X、Z 經審判長斡旋後,成立訴訟上和解。嗣發現 Z 斯時僅為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則上開和解效力如何?(10%) (二)原告 X 以 Y 為被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即訴之聲明)Y 給付價款新台幣 250 萬元。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Y 因無能力給付,為確保解決紛爭,經審判長斡旋,Y 之父 Z 同意參加和解,改由 Z 給付 X 新台幣 200 萬元(X 其餘之請求拋棄),而於 X、Z 間成立訴訟上和解。嗣於和解後,Z 以其同意參加和解係因錯誤所致,現已合法撤銷其意思表示,故否認上開和解之效力,拒不履行和解內容,則 X 可否對上開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或 Z 可否另行對 X 起訴,請求確認上開和解債權不存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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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依買賣契約關係,以出賣人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交付買賣標的物汽車一輛,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將該買賣標的物汽車交付甲,判決後第二天,該買賣標的物之汽車因遭法院拍賣而陷於給付不能,試就下列問題分別說明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裁判:(25%) (一)如乙未上訴,甲提起上訴,改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則,請求乙賠償損害。 (二)如乙提起上訴,甲於第二審程序中為訴之變更,改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則,請求乙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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