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商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所稱「連續運送」其意義如何?試申其法律效果。(25%) 海商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七十四條(運送人與連續運送人之責任) 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 前項發給人,對於貨物之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應負保證之責。但各連續運送人,僅對於自己航程中所生之毀損滅失及遲到負其責任。 第七十五條(多種運輸工具連續運送之準用) 連續運送同時涉及海上運送及其他方法之運送者,其海上運送部分適用本法之規定。 貨物毀損滅失發生時間不明者,推定其發生於海上運送階段。
|
二、海商法第七十七條所稱「受貨或託運人」及第七十八條所稱「契約當事人」其意旨如何?試申其法律效果。(25%) 海商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七十七條(涉外民事法律之適用) 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其載貨證券所生之法律關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所定應適用法律。但依本法中華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七十八條(載貨證券裝卸貨港為我國港口時之管轄權) 裝貨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者之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得由我國裝貨港或卸貨港或其他依法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前項載貨證券訂有仲裁條款者,經契約當事人同意後,得於我國進行仲裁,不受載貨證券內仲裁地或仲裁規則記載之拘束。 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仲裁契約之一部。但當事人於爭議發生後另有書面合意者,不在此限。
|
三、試以買方投保貨保險為例,說明其各個流程中,相關文件之法律定義。(20%)
|
四、試說明一九八二年協會貨物保險條款與舊的協會條款,並加以比較之。(20%)
|
五、解釋下列名詞: (一)port container terminal (二)charter party(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