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司法特考三等法院書記官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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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法院書記官
科  目: 強制執行法
年  度: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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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無權占有甲之土地並興建農舍,經訴訟甲獲有確定判決,判決主文僅載明乙應返還基地,並未明示應拆除地上物,甲得否聲請法院執行拆除該農舍?抑或甲應另行起訴另獲執行名義始得執行?若前述之訴訟繫屬後,乙將該農舍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丙,甲得否以其所獲之確定判決聲請對丙執行拆除該農舍?(25%)
二、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建築物及其基地,拍賣公告分別記明建築物及基地之價額各為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合計 100 萬元,並註明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期日投標人於投標書中記載願出之價額土地部分為 5 萬元,建築物部分為 100 萬元,合計為 105 萬元,已達於拍賣最低總價額,應否認為其已得標?(25%)
三、甲向乙借款,為擔保該債權並提供甲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一個月後,因甲積欠丙貨款未付,丙取得確定支付命令,聲請查封拍賣 A 地。請問:(25%)
(一)乙得否聲明參與分配?乙若不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如何處理?
(二)乙登記之抵押債權為 600 萬元,並以 600 萬元金額參與分配,若乙實際債權額僅 300 萬元,則何人得以何種程序在執行程序中獲得救濟?
四、執行法院依債權人甲之請求,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債權發執行命令,而第三人丙於執行命令送達後,在法定期間內,具狀聲明異議稱:債務人乙之薪資債權已因代為扣繳購屋貸款、互助會款等項,餘額已不足供債務人及其家屬生活所必需,拒絕遵照執行命令,將一定數額之薪資交付債權人。此時,債權人聲請逕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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