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律政風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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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法律政風
科  目: 刑事訴訟法
年  度: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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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方在偵辦某外國政要甲遭槍擊案件時,以事後媒體大篇幅報導之嫌疑人乙在開槍前曾說過「甲,給你死」一語,在未詢問甲(因甲傷重無法言語)及現場其他人員之情形下,逕行以上開事實為公眾所周知之事實認定乙預謀殺人,移送乙涉嫌殺人罪。請問上開移送是否合法妥當?(25 分)
二、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 則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4 又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 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請參酌上述規定,說明政風人員職務上對被告以外之人所製作的訪談紀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三、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之三方為審判方、控訴方及辯護方,又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出告訴。甲對乙提出詐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經甲聲請再議又遭駁回,甲不服該駁回處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請問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甲應依何種程序聲請?又法院應以何種方式處理?若法院准許甲之交付審判聲請後,應由何人擔任審判程序之控方?(25 分)
四、何謂偵查不公開原則?其目的為何?刑事訴訟法有何相關規定?設若有某銀樓搶案,警方於電視公布監視錄影帶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並注意防範,且召開記者會說明偵辦方向,是否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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