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年司法特考三等法院書記官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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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法院書記官
科  目: 民法
年  度: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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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若符合民法所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原因時,法院可否對該未成年人宣告監護或輔助?(25 分)
二、甲收養 A 為養子後,與乙結婚。某日,乙與 A 發生爭吵,甲與乙竟聯手將 A 打傷。三年後,A 成年時,以甲與乙為共同被告,請求三年前被打傷之損害賠償。試問:A 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三、甲立遺囑將其所有之 A 屋遺贈給乙。其後,甲以 A 屋為其友人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給丙。惟 A 屋竟被丁放火燒燬,甲逃出火場後,送醫急救,不治死亡。試問:乙與丙對丁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四、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對乙負有債務 600 萬元。甲將其價值 600 萬元之房屋贈與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將其價值 200 萬元之古董贈與丁,並交付之。半年後,甲死亡,留有財產 200 萬元,但對乙之債務尚未清償。丙依法拋棄繼承。丁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試問乙對丙、丁、戊有何權利得以主張?(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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